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獎學金甄試資訊
一、 本公司為培育及儲備造船、造艦及海工產業所需相關人才,延攬對此等產業具有特殊專長之優秀學生,特設置獎學金以資鼓勵。
二、 相關申請說明
(一) 對象、名額及金額
1.對象:以就讀於國立(科技)大學之理工相關科系(以造船、輪機、電機、機械、海洋工程尤佳) 大學三年級(含)以上、碩士班及博士班在學學生(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)為主。
2. 惟任何在職進修或專班以及本公司現職或留資停薪人員均不得申請。
3.名額:依甄選成績,每年以20名為原則,上、下半年擇優錄取10名。
4.金額:
(1) 大學生:每學期獎助新台幣6萬元,最長獎助2年(金額共24萬元)。
(2) 碩士生:每學期獎助新台幣9萬元,最長獎助2年(金額共36萬元)。
(3) 博士生:每學期獎助新台幣12萬元,最長獎助3年(金額共72萬元)。
(二) 受領人義務
1.應簽具(六)項之承諾書,並不得兼領其他有義務性之獎學金。
2.暑假期間應至本公司實習,每領取1學期獎學金,須實習1個月(得累計),畢業當學期領取獎學金免實習,實習期間依勞基法每月基本工資酌發實習津貼,不足1個月者按比例計發。
3.應承諾於畢業後1個月內至本公司履行服務義務(須服兵役者可延後至役畢1個月內)。
4.自報到日起,服務期限按獎學金之受領時間三倍計算,即受領1學期,應至少服務1年6個月。
5.於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如有不適任情形,本公司得隨時終止其服務義務。
6.職位敘薪依「本公司進用人員及敘薪標準注意事項」規定辦理,以大學學歷進用者,月支全薪約40,000元,以碩士學歷進用者,月支全薪約44,000元,以博士學歷進用者,月支全薪約52,000元),履行義務服務期間亦納入年資計算。
7.受領人實習期間,因研究或開發所得之著作、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益,一律歸屬本公司所有,並不得洩露本公司「營業秘密」予第三人或以任何方式將「營業秘密」公開或自行交第三人使用,如疏於履行本項義務,致使本公司所產生之損失,須負賠償之責。
(三) 申請資格
1.須具備多益成績600分(含)以上或通過同等英語能力測驗。
2.且前2學期之學業成績平均80分(含)以上,操行成績平均80分(含)以上,且無記小過(含)以上處分者。(若學校成績評量採用等第制評量則依該校所訂之「等第績分平均(GPA)單項轉換為百分制成績對照表」計分)。
(四) 申請流程
1.申請日期: 110年4月6日至110年5月3日止。
2.申請文件:
(1) 檢具「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獎學金申請書」(如附件一)。
(2) 檢具學生證、身分證影本。
(3) 檢具學業(含操行)成績單正本。
(4) 語文能力證明、個人證照、獎狀或其他能力證明資料。
(5) 檢附 3個月內之體檢資料正本 個月內之體檢資料正本 (如附件三 )。
(6) 文件以郵寄方式寄至本公司管理處(高雄市小港區中鋼路3號)。
(五) 甄選資格及項目:
1.申請文件經審查合格者。
2.申請文件審查(40%)。
3.面談(60%)。
(六) 簽約:如獲甄選錄取者,須與本公司簽訂「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受領獎學金承諾書」(如附件二)。
(七) 獎學金發放
1.本獎學金每學期發放1次,每次須依據發放金額另扣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,相關稅率及費率依政府最新公告調整),簽約完成後按期支付。
2.次學期憑前1學期成績單申請,視成績優劣續發、終止或追償獎學金。
3.獎學金續發資格除視學業及操行成績外,受領人尚須檢具下列條件(四擇一)之相關佐證資料:
(1) 請領時間前一學年曾修習船舶、離岸風電等海洋產業相關課程,成績並達80分(含)以上。
(2) 請領時間前一學年曾有小組報告、個人報告、專題、論文等主題與船舶、離岸風電等海洋產業相關。
(3) 請領時間前一學年為參與公司研究發展計畫小組成員,及參加公司當年度研發專題定期成果報告會。
4.畢業至本公司履行服務義務前,再行審查畢業成績,以為追償或履約。
5.受領人如畢業後欲繼續攻讀碩士班或博士班,需提交其修習系所,如獲本公司核准,將續發碩士生或博士生獎學金,累計期間最長以4年為上限,得併計服務期限。
(八) 獎學金追償:受領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本公司即停止發放並追償其已領之全部獎學金,同時取消其受領和進用資格。
1.在學中途休學或退學者。
2.未能完成學業者。
3.受領其他有服務義務約定之獎助學金者。
4.在學期間受學校記小過(含)以上處分者,或操行成績低於80分者,或學業成績平均低於80分者。
5.申請資料有虛偽造假經查證屬實者。
6.畢業後服研發替代役或轉服義務役以外之其他兵役者。
7.畢業後未依規定至本公司履行服務義務,或未能完成服務義務者,須按比例歸還。
8.因違法經一審判刑者。
但受領人如有下列情事之ㄧ者,免於追償:
1.受領獎學金後,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因素導致喪亡或肢體、心神遭受損害,無法勝任本公司所交付之任務時,本公司除予停發獎學金外,受領人並同時免除履行服務之義務,已領取之獎學金,並得免於追償。
2.本公司無人力需求時,則在畢業(退伍)前3個月通知受領人取消履行服務義務。